与此同时,俄罗斯的电力出口总量也由2022年的136亿千瓦时降至107亿千瓦时。
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发电量、风电、太阳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全社会用电量、外送电量均以两位数高速增长。蒙东地区4.77千瓦/人,同比增加0.84千瓦/人,增长21.37%。
其中,蒙西地区813.66千瓦时/人.年,同比增加70.48千瓦时/人.年,增长9.48%。电力能源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六、发、供电标准煤耗、供热标准煤耗继续降低发电标准煤耗完成279克/千瓦时,同比降低9克/千瓦时,节约标准煤量528.83万吨,折原煤量1047万吨。全年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8.15%,位居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第一。蒙东地区791.62千瓦时/人.年,同比增加41.83千瓦时/人.年,增长5.58%。
蒙东地区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占全区总数的23.62%,同比下降0.85%。八、向区外送出电量3064.85亿千瓦时,全国第一全年累计向区外送出电量3064.85亿千瓦时,同比增加433.55亿千瓦时,增长16.48%。(二)核定(设计)最低技术出力,核定(设计)深调极限出力,机组爬坡速率,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最小开停机时间,机组预计并网和解列时间,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计划曲线,调频、调压、日内允许启停次数,厂用电率,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信息等机组性能参数。
第四十三条 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存储系统应当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二十)到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第三十三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向特定市场成员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一)成交信息,包括各类交易成交量价信息。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主体(独立储能等)、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十二)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申报出清信息,包括各时段出清总量及分类电源中标台数和电量、出清电价、输电断面约束及阻塞情况等。第四十条 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披露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三)业务标准规范,包括注册流程、争议解决流程、负荷预测方法和流程、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电网安全校核规范、电力市场服务指南、数据通讯格式规范等。第一节 发电企业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集团、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电源类型、装机容量、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用户应当向特定市场成员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一)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四)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十五)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返还明细情况,包括各并网主体分考核种类的考核费用、返还费用、免考核情况等。(二)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一)电厂机组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所在地市、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单机容量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力、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抽蓄机组最大及最小抽水充电能力、静止到满载发电及抽水时间等。第四十四条 信息的封存期限为5年,特殊情形除外。(九)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规则》提出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集团、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电源类型、装机容量、联系方式等。(六)水电、新能源机组发电出力预测。
(五)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等。(六)售电公司零售套餐产品信息。
(五)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限值、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节点及分区划分依据和详细数据等。第九条 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的时间不少于2年。
市场干预记录应当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五)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实际负荷等。
(四)信用信息,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信用信息(经政府部门同意)、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一)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编号。(三)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数量、职称及社保缴纳人数等。第三十八条 现货市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发布变更说明。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向特定市场成员披露的特定信息包括:(一)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合同信息。(十八)交易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月度、月内、现货交易成交均价及电量。
(三)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第三十七条 申请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开展披露工作。
(二)配建储能信息(如有)。第二十七条 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其他新型主体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另行明确。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第十四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特定信息三类。(三)计量信息,包括户名、发电户号、用电户号、结算户号、计量点信息、充放电电力电量等信息。(三)机组出力受限情况。现货未开展的地区或时期,可根据市场运行需要披露周、日信息,现货市场不结算试运行期间暂不披露现货市场相关信息。
(七)市场结构情况,可采用HHI、Top-m等指标。(十)绿电交易申报及成交情况,包括参与的主体数量、申报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终成交总量、成交均价等。
(二)与代理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信息或者协议信息。(六)大型电力用户计划检修信息。
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全国电力市场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满足市场经营主体信息需求,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四)发电企业燃料供应情况、燃料采购价格、存储情况、供应风险等。